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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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