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为本院(2019)川0116民初9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