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2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7月9日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予以解除”;

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2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26.46元(该款项在应退还的预付最后一期租金1,900元冲抵,并在应退还的首付款5,000元中冲抵,品迭后首付款余额为2,973.54元)”、第三项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00元,该款项与首付款余额2,973.54元品迭后,***还应支付826.46元”、第四项即“驳回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26.46元;

四、驳回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成都久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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