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2432012-39389)中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66838.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支付律师费13759.2元;

四、被告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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