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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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1800元及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0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共计159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井陉县,邮编:0503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