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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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9190元(2019年4月25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2021年2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8元,减半收取计26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负担2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