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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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内060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女,**75年6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林,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房管局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内0603执5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在鄂尔多斯银行账号为62×××12的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于2020年1月14日向申请人偿还了20000元,本案本金剩余11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共计12650元未还,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用被执行人***的工资长期履行偿还本案案款,一年偿还完毕。执行费18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直接从工资中扣划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和解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按照(2019)内06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