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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