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欠付租金2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欠付租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以欠付租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欠付租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租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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