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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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 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 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