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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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85500012017010142)自2019年7月23日起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贷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85500012017010142)约定的方式及标准支付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85500012017010142)约定的方式及标准支付复利;若被告未在借款到期日即2019年12月18日前还清借款,则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85500012017010142)约定的方式及标准支付罚息,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给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津晖电子厂、***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260元,由被告***、***、广州瑞乾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津晖电子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