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帝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永和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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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永和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押金和水电周转金共918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帝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装饰装修损失450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25元,由原告负担10809元。被告负担6716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084元,被告负担1916元。本案评估费39020.02元,原告负担24067.02元,由被告负担14953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评估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汤志青

人民陪审员  缪瑞琴

人民陪审员  彭容爱

二〇一九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郑碧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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