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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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岑溪市英超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岑溪市英超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腾退登记在***名下的岑溪市十里长街紫坭工业园区的两栋厂房(包括厂房区、宿舍区、铁棚); 二、被告岑溪市英超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拖欠的租金3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三、被告岑溪市英超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的租金45158.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158.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020年9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租金按月租金22403元的标准另计; 四、被告***对被告岑溪市英超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88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英超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案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