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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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应扣除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和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应扣除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和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应扣除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和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9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应扣除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和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 五、被告***清偿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时应扣除已清偿原告***的800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2元,减半收取53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