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刘江、李天、苗世章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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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350号 刘某某、李某某、苗某某: 合阳县人民法院刑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苗某某罚金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苗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日本院刑庭向本院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罚金8000元、李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苗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了罚金8000元、李某某缴纳了罚金5000元、苗某某缴纳了罚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苗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