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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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摩托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573.9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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