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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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东霖美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彭君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7259.87元及利息(利息计付标准:以637259.8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25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累计利息总额以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彭君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东霖美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034元,反诉受理费10461元,财产保全费4728元,评估费81400元,合计109623元,由广州市彭君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593元,由广州市东霖美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04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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