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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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 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2400元及逾期利息(以822400元为本金,在《小企业借款合同》[2016年天平小字第Y014号]3.1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名下的以下房产,包括:天河区天河路232号之一1702房(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65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166房(粤房地证穗字第××)、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69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272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273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1409房(粤房地证穗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应以5925250元为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名下的天河区天河路232号之一1703房(粤房地证穗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应以6723625元为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名下的白云区蓝天路体育八街2号601房(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应以7036982元为限);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4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