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自2019年5月1日开始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自2018年1月1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0元,已由原告***预缴,应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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