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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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4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015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对被执行人唐俊华名下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账户(账号:3981××××909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祠堂街支行账户(账号:6228××××031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唐俊华名下成都市丽春镇丽蓉大道120号2栋2单元6层610号房屋(川(2017)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川(2017)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