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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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3683.53元及截至2020年7月4日的利息290668.09元,偿还原告***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5000元、律师费10万元,上述款项合计4099351.62元,并以借款本金3703683.5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科乐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名下位于龙马潭区××道××段××号××栋××层××单元××号××道××段××号××栋××层××单元××号房屋及位于龙马潭区××街××号××层××八个地下停车位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物有效;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合江县××街社区道××巷××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18)合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58元,本院减半收取217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29元,由原告***承担3475元,由被告***、***、***、***、科乐瓷公司共同承担23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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