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 四川厚全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3683.53元及截至2020年7月4日的利息290668.09元,偿还原告***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5000元、律师费10万元,上述款项合计4099351.62元,并以借款本金3703683.5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科乐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名下位于龙马潭区××道××段××号××栋××层××单元××号××道××段××号××栋××层××单元××号房屋及位于龙马潭区××街××号××层××八个地下停车位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物有效;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合江县××街社区道××巷××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18)合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58元,本院减半收取217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29元,由原告***承担3475元,由被告***、***、***、***、科乐瓷公司共同承担23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