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家成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扶剑飞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刘家成、扶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