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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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富顺县××镇××街××号××栋××单元××号的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富顺县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83.49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另行设定抵押等,查封期限为叁年; 二、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号牌为川C7××××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出买卖、抵押、毁损及其他处分,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登记于申请人***名下的号牌为川CJ××××大众汽车牌L××6的小型轿车,查封期间,由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出买卖、抵押、毁损及其他处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