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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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圆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圆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32.5万元和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两项之和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2017年7月31日止;两项之和以3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圆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应付未付利息7425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圆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11.4元,由被告杭州圆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