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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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2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72年5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5日内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交来执行款30000元,后又于2021年5月7日173380.6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