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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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热电宝晶钙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财保199号申请人:柴斌。 申请人***。申请人:陈玉美。申请人:侯素红。申请人:寇斯河。申请人:李峰。申请人:李士华。申请人:吕翠香。申请人:彭本德。申请人:彭本义。申请人:彭超。申请人:彭克。申请人:彭希玉。申请人:彭锡恒。申请人:彭秀兰。申请人:王会。申请人:信爱琴。申请人:张守琴。申请人:张秀珍。申请人:张迎花。申请人:赵振花。被申请人:淄博热电宝晶钙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柴斌、柴兴明、陈玉美、侯素红、寇斯河、李峰、李士华、吕翠香、彭本德、彭本义、彭超、彭克、彭希玉、彭锡恒、彭秀兰、王会、信爱琴、张守琴、张秀珍、张迎花、赵振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热电宝晶钙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21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斌、柴兴明、陈玉美、侯素红、寇斯河、李峰、李士华、吕翠香、彭本德、彭本义、彭超、彭克、彭希玉、彭锡恒、彭秀兰、王会、信爱琴、张守琴、张秀珍、张迎花、赵振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热电宝晶钙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213元。二、如被申请人淄博热电宝晶钙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48213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61元,由申请人柴斌、柴兴明、陈玉美、侯素红、寇斯河、李峰、李士华、吕翠香、彭本德、彭本义、彭超、彭克、彭希玉、彭锡恒、彭秀兰、王会、信爱琴、张守琴、张秀珍、张迎花、赵振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李晓凤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晨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