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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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93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6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47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5×××62)。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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