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敦仁好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供电初装费650元、燃气初装费2690元、数字电视初装费450元,共计人民币379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79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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