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358.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利息为11808.35元,罚息为7000.93元;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及财产保全费1088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