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截止2021年2月18日的本金73,940.98元、利息9024.11元,违约金4319.80元,消费手续费603.05元,合计87,887.94元及以所欠本金73,940.98元为基数之后陆续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后续利息和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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