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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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平跃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3205.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以贷款本金183205.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上浮50%的标准计收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重庆平跃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重庆平跃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渝DC5XXX(车架号LZFF31X61LD01XXXX)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被告***、***、重庆平跃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此费限被告***、***、重庆平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02元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