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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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抗29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旭峰,职务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青检民(行)监[2019]370200002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曹志 审判员薛维红 审判员张锐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董文文 书记员司文雯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