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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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肖昌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利息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