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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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58920.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共同应向原告***赔偿3101.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邹伟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由原告***负担218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455元,被告***、***、***负担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