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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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21年4月1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