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8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支行借款本金177717.77元、利息2865.49元、罚息166.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并从2019年5月4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屋,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案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39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