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奥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奥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元,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