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7231.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2月17日利息为8489.99元,自2021年2月1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9083‰×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的车牌号为贵C0XXXX、车架号为XXXX4652的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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