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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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郝俊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峰支付工资8000元; 二、被告郝俊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树堂支付工资9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郝俊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