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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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郝俊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峰支付工资8000元;

二、被告郝俊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树堂支付工资9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郝俊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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