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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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合尔达陶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冯木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到2024年5月11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冯火林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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