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华江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珠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珠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用102400元及利息(以102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东省珠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元,由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广东省珠航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