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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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1387.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56921.55元(含罚息、复利,以41387.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本金41387.4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申请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