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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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在投资款本金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