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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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 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贷款本金5813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截至2017年8月28日的利息18589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截至2017年8月28日的应收费用96724.12元(之后的应收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公告费300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牌号鲁A150CG,发动机号为13102914512306PS的捷豹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七、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开元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