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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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14,3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8,384.18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损失人民币270.00元。 被告***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00元,鉴定费3,240.00元,合计人民币4,327.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2,183.00元{赔偿总额为32,954.18元,该诉讼费为624.00元,(1,087.00元-624.00元=463.00元)+不构成伤残鉴定费1,000.00元+无后续治疗费鉴定费720.00元},被告***担负2,144.00元(624.00元+1,5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