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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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财产损失费43,3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3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