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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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B×××××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4584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B×××××号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5950.07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