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所欠租金7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欠租金788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