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物业费损失2,483元,采暖费损失2,227元,共计4,710元; 二、被告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18,800元; 三、被告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房屋,建筑面积142.75平方米)主卧、次卧、书房、客厅的棚顶裂缝,及主卧、餐厅、客厅墙面裂缝进行维修;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2元,由原告***、***承担3,391元,被告沈阳越秀地产有限公司承担3,3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