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息791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4元,由威海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8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